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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佛科院科〔20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教科〔2014〕56号)以及《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省(部)、市(厅)及相关的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合作经费)。
校内科研经费是指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所、中心等)的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课题经费、科技发展基金及省部级以上项目配套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委托研究和开发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开支范围
(一)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各类项目专项经费管理文件及项目合同书执行。
(二)校内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2)复印、誉录、翻印、打印等费用;(3)项目使用的试剂费、材料费、元件费、加工与制作费等;(4)用于调研的差旅费;(5)发表文章的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等。
(三)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 :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等的版面费和印刷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也可用于支付课题组成员用于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培训进修费;与课题相关的通信及邮寄费(含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网络费等); 场地租用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单装修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
(5)人力资源成本:是指项目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人力资源成本,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及助研费等。费用合计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的30%;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组自行解决,一般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5%。
(8)汽油费与路桥费等费用:课题研究使用私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的费用。费用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的15%。
(9)特支费:课题研究中调研、差旅所产生的餐费等。费用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的15%。
(10)管理费:是指学校管理项目所需的费用。横向课题按学校4%,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2%的提取。
第四条 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课题研究所需、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可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须先汇入学校财务账户,学校按项目建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八条 报销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时,须提供如邀请函、会议通知、宣读论文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审批,报销时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至少需要项目组成员中的一人签字;如项目组只有1人,则需要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分管科研领导签字。以下情况除外:
(一)科研项目借款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批,1-3万元由科技处处长签批,3-5万元由主管科研副校长签批,最高借款为5万元;
(二)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内的,由学科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共同签批。对一次性超过1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由学科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签批后,报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三)财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买应符合佛山市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经过设备处登记、验收签字后方能报销;如以文具、办公用品、配件、耗材、图书等抽象、集合性名词开具的发票,须附详细清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成本报销时须转入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不得提取现金。农牧临时用工、5人以下的学生(含研究生)的劳务费(助研费)、项目评审、鉴定及咨询专家酬金除外。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由项目经费支出。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规定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办理。
(二)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批复预算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合作任务书/协作合同书,由学校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批后办理转拨手续。
(三)横向科研项目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先经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与2名本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含副高)组成3人专家组对项目外委必要性进行认定,并取得原合同委托方同意外委的书面材料的前提下,报学校科技处审核,并报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受委托的校外单位签订合同,方可转拨。
(四)纵向科研项目外转经费的管理费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转拨经费的管理费按学校4%,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2%的比例提取。
(五)外拨经费不计入二级学院科研到账经费年度目标考核完成数。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规定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科技处审查、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科研、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佛科院科〔2007〕5号)、关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佛科院科〔2007〕5号)的补充说明(佛科院科〔2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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