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加强佛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佛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执行,各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佛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资金与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公用经费支出;禁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项目资金单位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资金单位负责人是单位预算项目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财务会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共同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负责。项目资金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检查、审计,以及人大、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质询,并承担向人大等机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的责任。
三、继续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支出由财政核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经市政府批准上缴的经营性收入)、“非转经”收入要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收入,并接受物价、收费管理部门的监督,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四、深化预算改革,严格部门预算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提高项目使用绩效
各单位所有的收入支出以及上年项目资金结余(含经费结余)要纳入部门预算,同时将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绩效作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按照“大事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从源头上减少项目调整多、项目年度结转金额大等现象,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要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抓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效益进行考核。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1、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对年初预算下达的经费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不得突破预算,未经政府批准不作预算追加。
2、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及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和招投标制度,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处罚条例处理。
3、自觉接受财务总监监督。各单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工程项目,由市财政局派驻项目财务总监,实施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对建设时间长、投资规模大的重大市政项目(包括由财政还本付息的重大贷款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专职财务总监管理,对其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施行监管,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
4、规范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本系统的会议、培训及接待等日常事务性经费,均要在财政安排包干的公务费和会议接待费中统筹解决,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和机关作风的意见》(佛办发〔2007〕50号)的要求,精简会议,节约经费。
(三)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定额封套管理”办法
从2008年开始,市级部分单位试行定额封套预算管理。政府批准单位定额封套金额后,预算单位要按照先急后缓原则,根据市级基建、政府采购、信息化以及人员经费等有关管理规定,在封套金额内科学合理地编排年度部门项目资金预算,不能超越定额编制和实施项目。除政府特许批准增加的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另行追加项目经费。在预算执行中,单位年初预算未安排而年中需要增加的项目,单位虽有封套资金额度,但新增项目方案要按程序送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项目资金在定额封套额度内的(含定额内项目调整),由项目主管副市长审批]才能实施。具体包括:
1、招商引资洽谈项目;
2、市政府及部门领导出访考察;
3、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会议或活动;
4、评比表彰等涉及人员经费类项目;
5、购置房产及机动车等大宗固定资产项目;
6、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
(四)加大清理力度,盘活财政资金
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末对各单位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理,对闲置资金以及未实施的项目资金(无合理理由和依据保留的)及时由财政收回,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强化预算执行责任,逐步推行部门决算改革
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后,各部门除负责综合统筹部门内预算项目开支外,还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切实抓好本部门自身收支管理和项目建设工作,每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要进行总结分析,并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全面清查核实后,推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办公用房购置、修缮和大额设备采购预算的审核,加大对富余闲置资产的处置力度,做好资产盘活工作。
六、跨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属跨区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开资金政策口子,确需各区配套资金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严格执行新的津补贴方案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从2008年开始实行新的津补贴方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的津补贴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发放津补贴(政府文件规定的除外),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八、强化资金管理监督体系建设
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充分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与完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建立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政府职能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资金管理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