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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硕士生导师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点:

为做好2015年硕士生导师岗位聘用工作,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20159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学位点成立5人组成的本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中主任委员1名),分委员会负责硕士生导师的聘用、考核以及学位论文评审、硕士学位授予等职能。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于914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研究生处。

    二、制定导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各学位点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学位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结合本学位点的具体实际,细化硕士生导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于914日下午下班前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报送研究生处,电子版发至298056005@qq.com

三、组织2015年导师聘用上岗

各学位点报送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实施细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即启动硕士生导师聘用工作。聘用程序为:

1、各学位点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本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聘用申请。

2、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会核实申请人聘用资料是否符合聘用条件,择优选聘,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于916日下午下班前将拟聘用导师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上报研究生处,电子版发至298056005@qq.com

3、研究生处审核各学位点拟聘用导师岗位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最终结果。

 

附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

 

                                                            研究生处

                                                          2015910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硕士生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对硕士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兼职导师的岗位聘用和岗位考核等。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岗位职责为:

(一)对研究生的德、智、体全面成长负责,应经常关心和了解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思想、作风及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做到教书育人。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日常管理、就业指导等工作。

(三)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积极参与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做好研究生中期检查;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

(四)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科研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研究生署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必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才能发表;导师须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正确处理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五)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选题和开题报告,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协助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负责论文审定,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并协助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聘用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政策法规,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身体健康,年龄要求在退休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具有其他高校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以及明确的研究方向;能够讲授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课程;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相关专业外文文献;能够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四)自然科学类导师账上科研经费余额不低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导师账上科研经费余额不低于1万元。

(五) 各学位点可根据本学位点的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自行制定其他成果条件要求,每年聘用硕士生导师前须将聘用办法向研究生处报备。

(六)专业硕士点应优先聘用具有专业学位教指委认可的相关资质的老师。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兼职导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法规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拥有发明创造(专利)及掌握企业关键技术人员优先聘任。

(三)拟聘人员必须是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成员,课题及经费等成果要求应符合各专业学位教指委对课题及经费等成果的基本要求(各学位点可根据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启动聘用程序前须向研究生处报备)。

第十条  学术型硕士生兼职导师的聘用原则上参照校内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的条件。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岗位聘用程序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召开一次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用会议,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确定本年度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名单。具体程序为:

(一)各学位点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向研究生处提交本学位点本年度聘用导师的原则和具体方案备案后方可启动硕士生导师聘用工作。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向申请招生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聘用申请。

(三)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会核实申请人聘用资料是否符合聘用条件,择优选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聘用导师名单上报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审核各硕士点拟聘用导师岗位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上一年度未招生者优先聘用。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培训

学校建立新增列硕士生导师上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增导师必须经研究生处组织的硕士生导师岗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招收研究生。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

(一)硕士生导师每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后进行一次岗位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负责硕士导师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考核主要依据硕士生导师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导师在研究生教学、培养等方面的成效。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奖惩

(一)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给予导师相应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硕士生导师,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可适当增加硕士生招生指标。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1.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被认定;

2.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任务;

4.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学位点和学校的声誉;

5.由于导师个人原因,没有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或完成不好),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

6.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用暂行办法》(佛科院科〔20096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和岗位聘用办法》(佛科院科〔2013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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