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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更好的支持学校相关学科申报博士点,根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佛科院研[2016]4号,附件1)和《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佛科院研[2017]9号,附件2)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培养指标

根据学校下达的2019年经费,结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需要,2019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外已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累计数量少于3人;

2.未有2018年联合培养指标未完成情况;

3.是省级重点学科。

具体指标分配如下:

学科名称

指标数量(个)

机械工程

2

控制科学与工程

1

光学工程

1

环境科学与工程

1

数学与应用数学

1

合计

6

二、联合培养导师

1.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

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具有正高职称、博士学位,56周岁以下,学术水平高且具有发展潜力。学校第三层次以上特聘教授,在保证完成博士联合培养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年龄。

2.博士生导师遴选要求

(1)各学科根据相关学科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校内博士生导师遴选细则,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各学科根据校内博士生导师遴选细则,推选博士生导师候选人参加对方高校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并最终获得对方高校博士研究生任职资格方为有效。

三、材料提交及要求

1.联合培养协议书

内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科请参照附件3拟订协议书;与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科,应根据附件2相关规定自行拟订协议书联合培养协议书待学校批准后再正式签订已与国内外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且协议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学科,本次不再需要提供协议书。

2.学院推荐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生导师名单

3.博士生导师遴选细则

4.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签订校内第二博导协议(附件4)

5.国外联合培养须已签订校际框架协议。

其他学科专业,如确有联合培养博士需要的,要求同上,经费自筹。

 

以上材料电子版发至tcllxd@fosu.edu.cn,纸质版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6日前交至仙溪校区A1-218,逾期不再受理本年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报。

联系人:赖小东;联系电话:85517243。

 

附件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附件2: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境内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参考模板

附件4: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导师责任协议书

 

研究生学院

2019516


 

附件1-41 附件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附件2: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附件3:境内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模板

附件4: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导师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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