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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教学运行、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由各学科专业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院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兼任。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各教学单位推荐,委员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由院教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委员的任期为4年;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委员资格。补充人选仍由教学单位推荐,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第七条  就学院的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专业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或咨询意见;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指导系、部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和教学内容改革方案;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议或推荐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评审或推荐教师年度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等。

第十条  指导建立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指导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裁定教学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二条  讨论其它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等,并提交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学院本科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学院各系、部、办提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人文与教育学院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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